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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应交税费”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,应以“-”号填列。但根据最新的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,“应交税费”如为借方余额,应记入“其他流动资产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。请问教材是否有误?
作者:衡水麒瑞电脑有限责任公司 来源:www.hsyongyou.com    www.hengshuiqirui.com 发表时间:2018-6-29 浏览: 次  百度一下
答: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规定:三、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

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应交增值税”“未交增值税”“待抵扣进项税额”“待认证进项税额”“增值税留抵税额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资产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资产”项目列示;“应交税费——待转销项税额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,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其他流动负债”或“其他非流动负债”项目列示;“应交税费”科目下的“未交增值税”“简易计税”“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“代扣代交增值税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“应交税费”项目列示。

需要说明的是,本教材涉及增值税列示的内容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增值税的核算,都应遵循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的规定。待下一次修订本教材时,再做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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